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劉恆妏


承繼自日本、德國法制,台灣的法治制度與法學教育,時至今日面臨到截然不同的發展與變遷關鍵點。作為一位關心台灣法學教育未來的法律人,不能不回頭瞭解台灣過去百年以來法學教育的歷史。

 


 

百餘年來的台灣,作為一個繼受西方法制及法學的國家,現行法典,乃至於建構這套法體系的法學知識,無庸置疑的,源自外國。我們的法律屬於自羅馬法發源的大陸法系,而台灣民法典與日本、德國民法典之間,十分神似。法學在台灣,一如在西方,絕大多數的時間,一直被置於大學的高等教育學科體制中發展。

而大陸法系以法典為中心的學院法學風格,確實有其法學知識體系發展上的共通性。然而,在特殊的歷史發展脈絡下,這套外來法學知識被移植至台灣之後,在台灣總體知識架構中發展出的學科定位,卻與我們經常藉以自況的西方母國經驗,不盡相同。

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發展,台灣法學分別受到二次戰前日本法學與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經驗的影響。雖然前者之影響痕跡漸淡,不如後者深遠,但依然可在台灣社會中看見遺續。二次戰前,被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為殖民地的台灣,在日本帝國的邊陲,直接為日本法學發展所影響。明治維新以降,日本全面繼受近代西歐資本主義法制。在法學知識繼受的「國籍」選擇歷程中,一度形成了「英美法學派」對抗「法國法學派」的態勢。但因日本官、私法學俱為國家服務的「官僚法學」傾向,加上日本採行天皇制,走向普魯士絕對王權、開明專制等等複雜因素,自1880年代起,日本法制轉而確立以「德國法」為法制的主要範本。

此一選擇,直接牽動了殖民地台灣法學的發展,也連帶影響了該時期鄰國中國之法律繼受選擇。殖民地台灣之法學發展,為戰前日本帝國法學之一環,戰前日本的法學教育與人才,主要由日本內地教育提供,因而,多數的台灣人選擇至日本內地學習法政。要討論日本法學在台灣的遺緒與影響,無法僅就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一處論斷,必須整體概觀二次戰前日本帝國法學發展情形。

戰前日本法學,為國家服務的官僚色彩顯著,其教育目的,主在培養行政官僚,無論官立、私立法學教育,均以提供或輔助明治維新之後絕對王權國家領導階層人才的基礎教養學問為職志。而其所培育之法政人才,亦以棟樑之姿,受到國家重用。而日本帝國帶來的法學知識,與清代以降的傳統中國法學知識一起,黏附在具備日本經驗的台灣民間社會中,透過受過日本教育的台灣人,成為台灣社會一股隱沒不顯的斷層或伏流。二次戰後朱朝陽等人創辦「延平學院」的教育理念,以及戰後本省家庭明顯較外省家庭鼓勵子女攻讀法學的就學傾向,某種程度即顯現出這種尊崇法政的日本經驗遺續。

然而,在政權移轉之後,重回中國的台灣法學發展,受到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深遠影響。在傳統中國的官方知識體系中,有關法律運作之知識,被視為一種隨著法律專家流動的實用邊緣知識。直至清末,既未被承認為專業,亦始終沒有建立制度性的人才培育方式,端賴個人的主動性,透過家族關係或圈內人脈關係來拜師傳承。

這樣的情形,至晚清新政法制變革後,隨著法律制度與教育制度之全盤西化,形式上有了轉變。系統化的西式法學知識,從法政學堂、法政專校至大學法律系所,在漸趨走向中央集權與高度管制的近代中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逐步提供。最初,由於學堂獎勵出身、留學獎勵出身等過渡性制度,新式教育與功名、實官產生制度性連結,「法科」一度被視為一種科舉之替代、當官的終南新捷徑,因而,在清末乃至北京政府時期,中國的官、私立法政教育盛極一時。

然而,自國民政府之後,回歸清末中體西用的實業知識佈局,加以外在法治的大環境未見積極建制,法政人才出路困難,對於法政教育的看法也相對改變。法政之學,不再如清末民初學習日本時,被視是任官為政之基本素養,反被官方視為徒然造就一般無職業能力之高等流氓,遭到拒斥打壓。在整體教育的發展上,法科過去一枝獨秀的發展狀況,更被認為教育資源過度集中、不當排擠了其他學門的正常發展,甚至,被歸罪為影響中國產業經濟發展、造成中國連年政治動盪的禍首。

解嚴時期  法學教育露曙光

在國家主義之教育政策下,法科併同文科,一起被打為非國家建設亟需之「無用虛學」,以嚴峻之教育管制手段,大幅壓縮、矯正文法科等「文類」、「虛學」的「畸形」發展空間。在中央集權、以黨治國的訓政時期,各種學術受到嚴格管控與精密篩選,無法自由發展,倡議自由民主法治之西式法政思想,自然被審慎對待。在制度上,逐漸與政治學分家的法律之學,被官方限制緊縮在因應「司法」機關項下之需求而發展,法學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與司法院、司法官培訓機制作出連結,在教育部與司法院的聯手控管監督之下,法學教育成為提供國家建設司法人才之場所。此種「司法官僚」式的法學定位與發展,一直影響至戰後的台灣。

在解嚴之前,二次戰後台灣的高教體制發展,受到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管制影響。中央政府遷台之初,緊縮高等教育興辦,在過去大學院校一律不准遷台的政策下,早年中國大陸原有的法學教育機構對台灣尚無太大影響,維持日治末期的規模。至1950年代,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行政部(現為法務部)無人可用窘境,始有微幅擴增司法人才養成管道之舉。其後,在大陸名校在台復校浪潮中,亦准許少數法學研究所或法學大學本科之興辦。承續著民國時期中國對法學的認知與定位,法學之發展重心仍在為國家所用的司法官僚/司法官之上。

由於法律功能被侷限在法院等司法機關,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重點,持續限定在延攬司法人才、供應法院等審判機關訴訟程序運作之用。司法實務的需求,直接影響了法學知識與教育的供給環節。早年法律系所規模有所擴編、調整,經常是為了因應國家司法機關的人力需求、完備審判的機能。一旦國家司法官僚供應穩定,法律系所自無擴充之必要。

歷來官方有關院系規劃的各種人力供需與就業情況之實證調查,都以增加「科技人力」(理工醫農)為主,認定台灣法律人力嚴重「供過於求」、「已就業率偏低、未就業率偏高」。在解嚴之前,數十年來,法律系所數量均被控制在個位數。在課程管制與專門職業考試的領導、形塑之下,各法律系之間教育目標一致,彼此並無太多發展方向上區隔。歷來學制之變動,多半意在爭取資源,即便是有關財經法律之科系規劃,亦被評價為欠缺特殊財經規劃,僅為傳統法律學系飽和之替代性新設方案。

解嚴之後,在高教大眾化的普及政策下,法學教育緊跟著1980年代高教體系的擴張步伐,因應社會需求,高速擴張。財經法學之倍數增長,逐漸成為2000年後的台灣法學新趨勢。此外,由於WTO全球化市場競爭壓力,為因應以美國為首的外來法律專業衝擊,1990年代起,台灣與東亞各國法學教育亦開始朝向多元方向轉型,開啟類似美式「學士後法律」等教育新方向,「碩乙班」、「科技法律研究所」、「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等專班專所,亦成為近年來台灣法學教育變動中有待觀察之新發展。

過分重視國家司法官僚需求

知識的嬗遞,是一種透過既有語言、觀念與知識,去認識、表述、理解、分類一套全然陌生的異文化產物的過程。在這個外來的法學知識體系跟固有的傳統知識之間時時交鋒、處處對話的過程中,這套外來知識進入社會中,將被如何的傳譯、定位,實有賴固有知識傳統的解讀與形塑。再者,外在制度變遷造成的重大影響,亦不可忽視。整套外來法學知識之繼受過程,複雜地透過國家文官體制、考試制度、學校學歷制度等等制度性的體制變革而發生。

在西方學科知識架構裡,依附著現實世界的權力體系,法學有它一定的地位與傳統。雖然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運用法律以解決紛爭,這種司法功能,一直是法律專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近代西方社會中,以法治國,透過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理念,更讓法律無所不在的成為近代西方法治國家賴以生存的內在邏輯。反觀台灣法學之知識內容與學科定位,在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受到固有知識架構裡中國傳統法學(或便宜以「律學」相稱)原有的定位影響,被直接與法律之司法功能作出對應連結。

透過台灣經驗,我們看到傳統的力量。雖然,西方法學的知識元素已經全盤代換了傳統中國法學的知識元素,但是,在這個社會中,外來知識如何被認知與定位,仍依靠傳統的解讀。學校教育所提供的法律專業知識,在國家政策與人才考用制度等外在環境長期的引導下,漸漸演變成以提供司法機關所用為主要目標的一套知識。台灣法學發展,除了所有學科必然具有的培養學者以供自我再製的基本目標外,明顯呈現出特重國家司法官僚需求之特性。

法學等於「無用之學」?

在知識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台灣社會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甚至法律人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相當程度仍受到傳統中國學術知識架構的影響,「法學」知識被繼續定位在整體知識佈局中「律學」所騰出的空格裡,被以傳統知識體系中對於法家、律學的理解方式,繼續想像與對待,填補律學在中國整體學術脈絡體系裡面邊陲的角色。只是「中體西用」的去功能性、技術面的思考西方法學,只把法律當作解決糾紛的工具,不真正接受以法治國的價值、理念,即使所有的知識元素都是西方的,也發揮不出原有的功能。只會讓西方法學知識在中國知識佈局裡顯得無力伸展,發揮不出在西式法治國中重要的支撐地位。確實,非常弔詭的,在西式法學知識被繼受的過程中,西方法學知識內容幾乎完完全全取代了中國的傳統律學。法學學科中的知識內容,已經全盤西化,知識的實體內容被淘空、置換為西式的法學知識元素。舊朝律典,早已失去現世拘束力,成了乏人問津的法制史研究素材。但是,這個看似被摒棄的傳統,卻仍發揮著不太容易被意識到的深沈的影響力。

由於中外新舊不同法學知識的交鋒與交融,經常發生在制度性傳授知識的新式法學教育體制裡。考察作為知識生產,承載著知識嬗遞任務的法學教育,我們看到了演變的軌跡。長期以來,由於教育一直為國家所掌控,為國家之需要提供服務。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需求的教育人力資源規劃,教育政策上一直取向於重視理工實業,輕視人文法政。法學學科知識在整個知識版圖中的邊陲性,相較於西方,其傳統中國色彩不言而喻。

各界對法學的想像甚至對法律學科的定位,在官方政策各種有意無意的主導下,搭配了國家文官考選、專門職業認證等相關制度,經常侷限在核心的司法事務操作與法條解讀上。雖然法學教育本即具有完備國家法體系的內在實用特性,但這種明顯集中於法院職能之需求,顯然與一般法體系之完備功能有所落差。從台灣法學的核心課程設計、法律專業考核標準設定、國家文官人才選拔規劃等等層面實證地去考察,不難看出台灣法學發展上的這種獨特的窄化傾向。

在這種情形下,法律系往往被直接解讀成司法系,成為專為國家提供司法人才之機構。法律人的出路,除了司法官、律師兩項法律專業之外,其他都成了學非所用。一旦兩種專業團體之入口堵塞,法學即成「無用之學」。而在二者之中,受到教育政策重視、被認真規劃培養的,其實是其中操作國家審判機器、從事審判的司法官角色;甚至,輔佐訴訟進行的律師,在人力投資的教育政策規劃或是法學教學的規劃中,都不曾被認真看待。

嚴格純粹法學  畫地自限

無論是否具備必然性,從歷史觀察,法學教育一直存在著為國家法體系服務的特性。法學知識的體系,基本上一直以「完備這一套法體系」為目標而建構。當社會上質疑法學教育培訓出來的人才社會歷練不足、無能力做好個案判定的前提要件經驗事實認定部分時,卻沒有注意到,這樣的責難牽涉的,其實正是過去「純粹法學」刻意嚴格自限,不欲跨入的部分。

當法學界發展出的法學分析、法學方法無法完滿地解決法體系運作之問題時,晚近,亦有試圖透過科際整合,引入經濟分析等其他學科知識與研究方法來豐富法學者。其終極目標,仍然不能說不是為了完備這套知識。這類其他社會科學知識或方法的引入,並不影響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在社會中獨特的規範特性。換言之,無論用社會科學方法或是導入其他方法,都是為了補充、完備這套法體系而產生。此類經驗性的研究,並不影響、動搖整個法體系在社會中的規範性。
承前所述,在知識系統轉譯移植的深層影響下,透過國家官制、學科體制、高教學制、國家考用制度與專門職業認證制度等制度的轉化推移,法學在以國家官方為主導的權力機制掌控下,逐漸從被定位為廣泛的法政人才為官之學,被定位為以司法官培訓為核心的司法法學。其他的需求,卻在國家的忽視中,逐漸被放空。

即使這個目標未如預期般達成,司法官工作不如律師、法學者等工作具有吸引力、司法體系留不住人才。甚至在執行面上,培訓司法審判人才的效果被其他因素所減消,培訓結果,不如預期。仍然無法改變前階段的法學教育體系教學目標的設定,一直是專為補充國家審判機器需求、培育司法官人才而設的考量。

法學知識供國家所用、支撐實定法體系的運作的傾向,在國家機制強大的德國、日本等國,都可以看得到。然而,由於過去在台灣社會中,法條之規範相對地只在司法部門中較被講求與重視,對法律知識之需求,特別重視其司法功能。

相應於此,台灣法學之學科知識發展,呈現出大量集中在提供司法審判所需的法釋義學上。雖然各國之法學發展,都不免帶有此種支撐司法運作之傾向。然而,台灣法學惟有在司法領域較能有所發揮,這種情形,比起其他國家,其程度之強、比重之重,令人無法不將之視為一大特色。

國家社會對法律之用有多元需求

當我們回頭思考「什麼是法學」這類核心的問題時,不免發覺,台灣法學的可能性,以及法學廣泛的多元面向,在過去,除了教育體制自我再製的基本師資需求外,很大的程度上,一直是被「司法」機制給限制住了。假如說知識是為了解決人的需求而產生,長期以來的台灣法學,在各種因素的形塑下,可以說,忽略了很多面向的需求,相當程度只考慮到司法機制。不但忽略了其他法學發展可能的面向,也忽視了司法以外的國家、社會對法律的多元需求。法學之「用」,究竟該如何界定?從法學知識到底為誰而存在的角度,重行思考,應當逐漸會產生更多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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