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 對別人來說 似乎是差不多了

但是在我身上 沒有那麼簡單~~~~

在上帝面前 這個試煉還沒結束  不要以為申辦了論文口試 就代表一切順利了!!!~~~沒這種事情!!!!

還是必須小心 因為你仍有太多東西需要改善 不要自以為!!!

未來的每一天 都是你僅有的機會 好好把握 好嗎? 不要再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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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論文已經有個初步的雛形了

但仍然有些問題需要解決 在內文中並沒有寫得很清楚

第一

美國最高法院累積了哪些原則?為什麼我要用?

原則與原則之間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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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撐下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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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七日之前 我都以為我要放棄了

甚至在十二月五號之前 我也以為我必須選擇放棄了

為什麼? 這沒道理的~~~

看到郭老師那樣的笑容 那樣的信心 就算是裝給我看的 那又怎樣? 這就是上帝要我去完成的計畫

真正的選項只有不放棄堅持到底 迎接腥風血雨的十二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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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唯一的方法 就是自己開創 自己打造一條路

不要靠別人 

成功的經驗 真的不值得學習 也不用學習

倒是失敗的經驗要牢牢記得 謹記在心  不要重蹈重蹈覆轍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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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對於自己所說出的話 所訂出的原則 不夠堅持

才會落得今天的下場

一個不夠堅持的人  自己會痛苦 也讓別人看笑話

已經有很多人在準備看我的笑話了  唯一的方法就是堅強與堅持

求求你振作吧  不要再玩日愒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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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憲法的真實感與生命力

汪平雲 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委員
在台灣,即便政治領域總不缺少所謂的「憲政爭議」,然而一般人對於憲法的冷漠感,長久以來彷彿是一種流行的病症。對於許多人而言,「憲法」似乎只剩兩種「實用」的意義:區別藍綠政治立場的標籤(新憲還是行憲?)、或是參加國家考試必須「背誦」的科目之一。這種病症流行於一般大眾,並不稀奇;但是如果許多執掌司法制度或政府運作的法律人,對憲法也沒有一種「實在感」、「切身感」,就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與思考。
筆者就有一次十分切身的體驗,記得過去參加司法官考試口試時,一位當時擔任大法官的主考官問我最感興趣的法學科目為何,筆者不假思索的回答:「憲法」,這位主考官笑著說:「怎麼對這麼虛無飄渺的東西感興趣?」
當然,這也許只是個玩笑話,未必當真。大多數的法律人,對於「基本人權」、「憲政主義」、「權力分立」、「有限政府」、「法治國」等等「憲法術語」都不陌生,但是關鍵問題在於「憲法的思考」,是否成為法律人從事法律設計、解釋或論辯的基本出發點。「憲法的思考」要求任何一種國家權力的行使,例如蒐集人民的指紋資訊,都需要追問其憲法基礎與憲法界限在哪裡的問題。如果立法委員制定法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採取行政措施、或是法官寫判決書或指揮訴訟時,從來沒有「憲法的思考」,就不會意識自己是在行使一種國家權力,必須進一步探究自己行使此種權力的憲法基礎與界限問題。「認真對待憲法」,應該是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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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與「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近代憲政主義之國家,為維護憲法為國家的最高規範之性質,即「法律不得違背憲法,命令不得違背法律;命令、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且為了確保憲法的最高效力,一旦發生法律、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引起疑義,或憲法條文發生模糊不清的情形時,予以明確的解釋,從而產生「違憲審查」或「規範審查」的機制與概念。此種權力作用之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憲政秩序、確保法規範的位階、使統治措施正當化、以及保障人民權利。而人民權利的保障與實現,可謂係一切國家制度的終極目標,其他目標充其量都只是為了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的手段而已,進行憲法訴訟正是人民選擇作為捍衛其基本權利的最後也最直接的途徑,尤其是只有當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充分發揮,才能附帶的增強統治權威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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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啟文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據報載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高考司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明定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合一,考生依考試成績與選填志願順序決定錄取項目,以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

目前就法官的進用,朝野的共識是鼓勵由律師轉任法官,以現行律師轉任法官及檢察官辦法來看,具律師資格者僅須通過一定之審查標準即可轉任,但考試院草案中對於目前已具律師資格者應考司法官時,卻仍要求其須先參加第二試,此無異對於律師有所歧視,且與司法院原本宣示自2008年起不再以考試方式任用法官的規劃有所違背。

另外,有關於考試錄取後的訓練,除民間司改會長期主張合訓外,業務主管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也都贊成合考合訓。因為如此不但可以健全法曹的養成,讓檢審辯有相同訓練基礎,對彼此角色與功能有充分理解與認識後有助於三方互動,將來也易推動律師轉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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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啟文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近十年來,法律系始終高居大學聯考第一類組的第一志願,然而大學新鮮人從踏進校園的第一天開始,許多人就隨時準備到補習班報到,考試引導教學的情形頗為嚴重,甚至左右了學生的學習態度。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為了解決國內法學教育的問題,由副總統呂秀蓮擔任召集人,成立了法學教育改革推動小組,以落實法律人的養成改造。

目前小組有三種主要意見:第一種是採德國制度,分二階段考試及訓練,第二種是採美國學士後法學院(Law School)的作法,第三種是採雙軌制度,除維持現行的法律學系,另在研究所部分可設置類似美國Law School或日本法科大學的「法律專業學院」。
以現階段國內考試制度來看,的確有太過年輕化以及過低錄取率的情形,錄取率低的結果使得學生必須要非常專注於考試相關科目上,無法分心於其他知識領域的涉獵。可是若只一味主張單軌的美國學士後法學院制度,忽略了美國Law School學費昂貴,造成貧富懸殊而無法讓國民均獲有法學教育的機會,以及世界各國中,除美國外,並無任何國家將法學教育限制在學士後階段的情形。如此躁進的改造肯定會步上日本法科大學的後塵,使得無人從事學術研究,整個法學研究也會逐漸荒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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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_宋明潭/紀錄整理_林渭富

司法改革的重心除了刑事訴訟法的革新、提高司法的可親近性之外,法學教育一向是多方各執一見的場域。對此司法改革雜誌與民間司改會董事黃旭田律師進行了一次訪談,深入評析法學教育制度改革的癥結點,與未來法學教育改革的發展。


司法改革雜誌:近來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引發多方熱烈討論,民間司改會對此也非常重視,請問您的看法如何?
黃旭田律師:這一波的司法改革除了訴訟法的改革和法庭活動的改革之外,慢慢地大家已經意識到法律人改革,而對於法律人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法律人的「養成」、以及法律人養成後的「考選」。除了養成和考選,當然也關注到未來的在職進修訓練和淘汰。不過,至少在後門(即淘汰制度)還沒有處理之前,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前門」,也就是法律人的養成和選取。
法官養成訓練與社會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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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劉恆妏


承繼自日本、德國法制,台灣的法治制度與法學教育,時至今日面臨到截然不同的發展與變遷關鍵點。作為一位關心台灣法學教育未來的法律人,不能不回頭瞭解台灣過去百年以來法學教育的歷史。

百餘年來的台灣,作為一個繼受西方法制及法學的國家,現行法典,乃至於建構這套法體系的法學知識,無庸置疑的,源自外國。我們的法律屬於自羅馬法發源的大陸法系,而台灣民法典與日本、德國民法典之間,十分神似。法學在台灣,一如在西方,絕大多數的時間,一直被置於大學的高等教育學科體制中發展。

而大陸法系以法典為中心的學院法學風格,確實有其法學知識體系發展上的共通性。然而,在特殊的歷史發展脈絡下,這套外來法學知識被移植至台灣之後,在台灣總體知識架構中發展出的學科定位,卻與我們經常藉以自況的西方母國經驗,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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